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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实施《湖北省促进 茶产业发展条例》办法
  • 编辑:郭崇乐
  •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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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4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茶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种植加工、质量管控、品牌建设、文化推广、产业扶持与服务等茶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茶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完善茶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茶产业发展工作机制。

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茶产业发展统筹协调、扶持服务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具体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和信息化、供销、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茶树种植、茶叶加工等活动的指导、服务、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鼓励将茶叶质量安全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茶产业协会等茶行业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升服务能力与水平。

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加强行业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开展行业交流合作、品牌管理等活动。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方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茶树种质资源调查、评价,建立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名录。开展茶树品种改良和新品种选育,推广适宜主导产品生产的茶树品种。

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古茶树以及特异茶树种质资源实行挂牌保护,禁止侵占、破坏茶树种质资源。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依法建立茶树种质资源繁育基地,开展种质资源科学研究。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茶树标准化种植技术规程,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引导减少使用化学农药,建设生态低碳茶园。

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按照安全、绿色、有机的农业规范标准管理茶园,提高茶园管理科学化、集约化、机械化、智能化水平。

第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保障茶叶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鼓励茶叶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工艺提升,推行清洁化、标准化、智能化生产,提升加工技术水平。

支持茶叶加工企业开发精深加工产品,研发推广夏秋茶加工技术,提高加工品质和生产效率,拓展茶产品功能用途。

第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健全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相结合的品牌体系,完善品牌运行、管理、推介、保护机制。

茶叶区域公用品牌持有者应当制定使用管理规范,明确统一的外在形态、内在品质、包装标识等内容,定期评估授权对象的品牌使用情况,对授权对象进行动态调整。

茶叶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者应当执行品牌管理规范。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茶叶区域公用品牌。

第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茶叶交易市场、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建设,完善茶叶仓储、物流、检测和营销网络等功能设施,发展区域性茶叶综合市场。

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与大型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专卖店、物流中心等对接,鼓励发展直供销售、会员定制、门店体验、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推进消费模式多元化。

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发适销对路的茶产品,提升在国内外市场的销售份额。

第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理地方茶叶历史、民俗、典籍、茶艺等茶文化资源,鼓励和支持申报与茶有关的文化遗产、创作茶文化作品、编辑出版相关著作、开展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举办、参与茶事活动,普及茶知识,交流推广茶文化。

第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推进茶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度假、研学体验、民族风情、历史文化、健康养生等融合发展,提升茶产业综合效益。

第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茶产业技术研发,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建立专家工作站、试验示范基地、研究院等科技创新平台,促进茶产业关键技术、设备、产品的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产业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引进。

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茶、制茶、茶艺、评茶、销售等方面专业技能人才的培训。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茶学相关专业的发展,培育茶产业专业人才,促进茶产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培育茶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推进茶园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控、采摘运输等服务专业化。

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适度规模化经营,采取基地全程托管、订单生产、股权合作等措施,推进统防统管。

支持茶产业龙头企业采取控股、参股等方式组建茶产业联合体,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引进现代化生产加工设备、工艺技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茶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十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茶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茶产业灾害保险服务,引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参加茶产业灾害保险。

第十八条 对在茶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侵占、破坏茶树种质资源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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