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检察院发布12个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事例

发布时间: 2024-05-08 来源: 湖北省检察院 作者: [关闭窗口]

4月29日下午,湖北省检察院召开以“加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年度湖北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典型案事例。

本次发布的12件典型案事例,既有检察机关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又有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做法。这批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四检合一”保护职能,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的新成效。

典型案事例1

杨某某、颜某某等36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杨某某、颜某某等36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购买低价白酒、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进行灌装包装,雇佣李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生产制造假冒白酒共计3100余件,涉案金额1150余万元。2022年12月,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31人,对5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2023年9月,法院对前述31人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罪名分别定罪量刑。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在审查逮捕环节提出追捕漏犯28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扩线深挖,抓获外地涉案人员共计41余人,实现全链条打击。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分层分类处理,根据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犯罪数额、获利情况,准确区分主从犯,并根据认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提出不同刑期的量刑建议。主动与市场监管、食品药品检验部门联系,准确认定本案数量、罪名。对部分犯罪嫌疑人相对不起诉后,建议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

典型案事例2

豆某某、李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豆某某、李某某系H电力公司员工,任职期间均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2009年,豆某某从H电力公司离职后,与李某某共同出资成立B电气公司。2012年2月,李某某从H电力公司离职后进入B电气公司担任技术负责人。2012年2月至2021年5月,豆某某、李某某经共谋,将李某某以不正当手段从H电力公司获取的技术,用于某电气公司生产继电保护测试仪3000余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300万余元,造成H电力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500万余元。2022年2月25日,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对豆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一审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对豆某某、李某某分别定罪量刑。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提取和固定案件关键电子证据。邀请与涉案领域相关的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参与研判和庭审。落实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充分保障被害单位诉讼权利。针对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商业秘密保护漏洞提供专业建议,联合武汉市工商联组织20余家高新技术企业召开专题座谈会,促进行业治理。

典型案事例3

王某侵犯著作权案

王某独自经营“H书友”网站,用户通过该网站可直接付费下载观看小说。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H书友”网站上发布侵犯Z公司著作权的小说900余部,王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得非法经营数额41万余元。2022年12月,襄阳市高新区检察院对王某提起公诉。2023年7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王某定罪量刑。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经咨询版权局等单位,对无权利人报案的犯罪事实予以追认,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针对未随案移送扣押款物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保障被侵权公司的优先受赔偿权利。对王某多次进行释法说理,促使王某与Z公司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以扣押款项优先弥补Z公司损失。

典型案事例4

Y电气公司、龙某某、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Y电气公司与D汽车公司科技开发部约定的S商标使用期限到期后,Y电气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某某、总经理唐某仍继续生产S商标的各类汽车配件并对外销售。2021年5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查获大量S商标汽车配件共计1.2亿余元,违法所得1800万余元。2023年2月,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对王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龙某某、唐某分别定罪量刑,并对Y电气公司判处罚金。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认定Y电气公司未经D汽车公司许可将S商标提供给M公司(另案处理)使用并收取管理费用,依法追加起诉。与公安机关、法院形成合力,有效挽回被害单位损失,督促龙某某、唐某向D汽车公司赔偿300余万元。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促进企业守法经营。

典型案事例5

卢某、卢某某、王某侵犯著作权案

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卢某、卢某某、王某未经影视剧版权方授权许可,向C科技公司购买某电影播放APP,并将第三方广告链接植入APP中,以免费下载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方式,吸引用户点击第三方广告链接。经鉴定,共收取非法性广告收益20余万元。2023年7月,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对卢某、卢某华、王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卢某、卢某某、王某分别定罪量刑。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以卢某等三人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侦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查明被害权利人,及时开展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经与公安机关实地调查C公司购买影视作品版权情况,确认其采取了必要的技术保护措施后,认定卢某等三人的行为属于突破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变更罪名为侵犯著作权罪。

典型案事例6

曹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2018年以来,曹某某购买非法游戏外挂作弊程序并在某游戏“自定义房间”板块内置顶宣传,吸引买家购买,该程序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可获取、修改游戏客户端的数据信息实现作弊。曹某某非法获利220余万元。2022年4月8日,襄阳市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曹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12月12日,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对曹某某定罪量刑。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以曹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组织召开案件论证会,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听取专业人员意见,以游戏外挂的运行模式、功能定位、造成影响来界定行为定性,曹某某的行为应为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在批捕环节变更罪名为侵犯著作权罪。在审查起诉环节,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补充涉案游戏软件著作权保护证书等证据,助力庭审指控。

典型案事例7

王某某、谢某某侵犯安琪酵母注册商标系列案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86年,于2000年在上海证交所上市,国内酵母行业龙头企业、世界第二大酵母公司,享有“安琪”等多项注册商标及专利。2022年5月至12月,王某某、谢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将安琪酵母改装进行电商平台销售及实体销售。王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13万余元,谢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71万余元。2023年7月,宜昌市三峡坝区检察院对王某某、谢某某犯提起公诉。2023年10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王某某、谢某某分别定罪量刑。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提前介入,发现该案的下游买家王某甲涉嫌犯罪,注重引导公安机关扩线深挖,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追查相关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专项行动,查获假冒安琪酵母的生产窝点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涉案金额370余万元,推动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某电商平台上售卖假安琪酵母粉的店铺多达300余家、网络链接达2800多个。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会同公安机关、安琪公司与电商平台公司座谈磋商,就优化平台治理能力、建设健康平台生态等方面进行了充分协商,取得良好效果。

典型案事例8

鄂湘赣三省检察机关联合签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意见

2023年11月10日,鄂湘赣三省检察机关服务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第五次工作联席会议在湖南长沙召开。会议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建设”为主题,共商服务长江中游城市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大计。  

鄂湘赣三省检察机关就如何依法能动履职、加强检务协作、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建设进行了深入研讨交流,联合签署了《关于加强长江中游城市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的意见》。会议就加快构建长江中游城市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共同体、聚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突出问题推动更深层次的检务协作形成共识。

典型案事例9

湖北省检察院制定《工作指引》促进知识产权综合履职

2023年9月,湖北省检察院制定出台《关于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工作指引(试行)》,从工作机制、司法办案、协同保护等方面,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综合履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职能。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四检合一”保护职能,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综合履职,依法制发类案监督检察建议,提升整体监督效果。截至2023年12月,全省共开展综合履职77件。综合履职适用率37.9%。其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9件、不起诉后反向移送行政处罚29件、民事支持起诉3件、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监督2件、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审查34件。

典型案事例10

湖北省检察院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开展检校合作

2023年11月13日,湖北省检察院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行了“知识产权检察理论与实践基地”签约和揭牌仪式。双方建立学术交流机制、人才共育机制、合作研究机制、资源共享机制、定期会商机制,整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资源与湖北省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以知识产权检察理论与实践基地为依托,培养和锻炼高水平复合型知识产权检察人才,推动湖北知识产权检察不断取得新的成效。以该基地为依托,湖北省检察院创办“检说知产”系列研讨活动,2024年3月5日举办“检说知产”首期活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专业专家学者与知识产权检察官就知识产权检察高质量发展和办案实践开展深入研讨。

典型案事例11

宜昌市检察机关与法院、行政机关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行政协作机制

2023年11月3月,宜昌市检察机关积极与法院、行政机关会签《宜昌市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行政协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行刑衔接、行政裁判结果监督、矛盾化解、公共信用监管、定期会商等工作机制。宜昌市三峡坝区检察院依托该机制加强与法院和行政机关的沟通,促进司法、行政信息共享,截至2024年3月底,促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44件,案值242余万元,罚没117余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件。

典型案事例12

麻城市检察院开展“木子店老米酒”等地理标志产品检察保护

麻城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木子店老米酒”地理标志存在使用混乱、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影响品牌信誉和产业可持续发展。经调查,还有其他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也存在不规范的情形。2023年8月,麻城市检察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全面履职,开展专项整治,引导该市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规范管理和使用。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成立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小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专项整治行动,完成木子店老米酒、福白菊、夫子河鱼面等特色农产品抽检29批次,依法查处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布虚假广告、擅自使用和错误使用地理标志行政案件6起,对23家农产品生产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现场指导32次。检察机关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召开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保护座谈会,就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产业发展达成共识。麻城市检察院向市委、市政府报送《麻城市特色农产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促进农产品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工作。


友情链接

主办单位: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技术支持:荆楚网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翠柳街一号
联系电话:027-68880703 留言信箱:hbswlwczx@126.com 邮政邮编:430071

鄂ICP备12015471号-2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2566号

湖北省检察院发布12个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事例

发表时间:2024-05-08 来源:湖北省检察院 作者:

4月29日下午,湖北省检察院召开以“加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年度湖北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典型案事例。

本次发布的12件典型案事例,既有检察机关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又有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做法。这批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四检合一”保护职能,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的新成效。

典型案事例1

杨某某、颜某某等36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杨某某、颜某某等36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购买低价白酒、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进行灌装包装,雇佣李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生产制造假冒白酒共计3100余件,涉案金额1150余万元。2022年12月,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31人,对5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2023年9月,法院对前述31人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罪名分别定罪量刑。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在审查逮捕环节提出追捕漏犯28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扩线深挖,抓获外地涉案人员共计41余人,实现全链条打击。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分层分类处理,根据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犯罪数额、获利情况,准确区分主从犯,并根据认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提出不同刑期的量刑建议。主动与市场监管、食品药品检验部门联系,准确认定本案数量、罪名。对部分犯罪嫌疑人相对不起诉后,建议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

典型案事例2

豆某某、李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豆某某、李某某系H电力公司员工,任职期间均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2009年,豆某某从H电力公司离职后,与李某某共同出资成立B电气公司。2012年2月,李某某从H电力公司离职后进入B电气公司担任技术负责人。2012年2月至2021年5月,豆某某、李某某经共谋,将李某某以不正当手段从H电力公司获取的技术,用于某电气公司生产继电保护测试仪3000余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300万余元,造成H电力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500万余元。2022年2月25日,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对豆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一审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对豆某某、李某某分别定罪量刑。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提取和固定案件关键电子证据。邀请与涉案领域相关的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参与研判和庭审。落实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充分保障被害单位诉讼权利。针对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商业秘密保护漏洞提供专业建议,联合武汉市工商联组织20余家高新技术企业召开专题座谈会,促进行业治理。

典型案事例3

王某侵犯著作权案

王某独自经营“H书友”网站,用户通过该网站可直接付费下载观看小说。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H书友”网站上发布侵犯Z公司著作权的小说900余部,王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得非法经营数额41万余元。2022年12月,襄阳市高新区检察院对王某提起公诉。2023年7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王某定罪量刑。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经咨询版权局等单位,对无权利人报案的犯罪事实予以追认,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针对未随案移送扣押款物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保障被侵权公司的优先受赔偿权利。对王某多次进行释法说理,促使王某与Z公司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以扣押款项优先弥补Z公司损失。

典型案事例4

Y电气公司、龙某某、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Y电气公司与D汽车公司科技开发部约定的S商标使用期限到期后,Y电气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某某、总经理唐某仍继续生产S商标的各类汽车配件并对外销售。2021年5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查获大量S商标汽车配件共计1.2亿余元,违法所得1800万余元。2023年2月,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对王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龙某某、唐某分别定罪量刑,并对Y电气公司判处罚金。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认定Y电气公司未经D汽车公司许可将S商标提供给M公司(另案处理)使用并收取管理费用,依法追加起诉。与公安机关、法院形成合力,有效挽回被害单位损失,督促龙某某、唐某向D汽车公司赔偿300余万元。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促进企业守法经营。

典型案事例5

卢某、卢某某、王某侵犯著作权案

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卢某、卢某某、王某未经影视剧版权方授权许可,向C科技公司购买某电影播放APP,并将第三方广告链接植入APP中,以免费下载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方式,吸引用户点击第三方广告链接。经鉴定,共收取非法性广告收益20余万元。2023年7月,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对卢某、卢某华、王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卢某、卢某某、王某分别定罪量刑。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以卢某等三人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侦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查明被害权利人,及时开展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经与公安机关实地调查C公司购买影视作品版权情况,确认其采取了必要的技术保护措施后,认定卢某等三人的行为属于突破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变更罪名为侵犯著作权罪。

典型案事例6

曹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2018年以来,曹某某购买非法游戏外挂作弊程序并在某游戏“自定义房间”板块内置顶宣传,吸引买家购买,该程序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可获取、修改游戏客户端的数据信息实现作弊。曹某某非法获利220余万元。2022年4月8日,襄阳市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曹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12月12日,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对曹某某定罪量刑。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以曹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组织召开案件论证会,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听取专业人员意见,以游戏外挂的运行模式、功能定位、造成影响来界定行为定性,曹某某的行为应为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在批捕环节变更罪名为侵犯著作权罪。在审查起诉环节,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补充涉案游戏软件著作权保护证书等证据,助力庭审指控。

典型案事例7

王某某、谢某某侵犯安琪酵母注册商标系列案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86年,于2000年在上海证交所上市,国内酵母行业龙头企业、世界第二大酵母公司,享有“安琪”等多项注册商标及专利。2022年5月至12月,王某某、谢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将安琪酵母改装进行电商平台销售及实体销售。王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13万余元,谢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71万余元。2023年7月,宜昌市三峡坝区检察院对王某某、谢某某犯提起公诉。2023年10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王某某、谢某某分别定罪量刑。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提前介入,发现该案的下游买家王某甲涉嫌犯罪,注重引导公安机关扩线深挖,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追查相关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专项行动,查获假冒安琪酵母的生产窝点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涉案金额370余万元,推动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某电商平台上售卖假安琪酵母粉的店铺多达300余家、网络链接达2800多个。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会同公安机关、安琪公司与电商平台公司座谈磋商,就优化平台治理能力、建设健康平台生态等方面进行了充分协商,取得良好效果。

典型案事例8

鄂湘赣三省检察机关联合签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意见

2023年11月10日,鄂湘赣三省检察机关服务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第五次工作联席会议在湖南长沙召开。会议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建设”为主题,共商服务长江中游城市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大计。  

鄂湘赣三省检察机关就如何依法能动履职、加强检务协作、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建设进行了深入研讨交流,联合签署了《关于加强长江中游城市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的意见》。会议就加快构建长江中游城市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共同体、聚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突出问题推动更深层次的检务协作形成共识。

典型案事例9

湖北省检察院制定《工作指引》促进知识产权综合履职

2023年9月,湖北省检察院制定出台《关于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工作指引(试行)》,从工作机制、司法办案、协同保护等方面,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综合履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职能。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四检合一”保护职能,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综合履职,依法制发类案监督检察建议,提升整体监督效果。截至2023年12月,全省共开展综合履职77件。综合履职适用率37.9%。其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9件、不起诉后反向移送行政处罚29件、民事支持起诉3件、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监督2件、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审查34件。

典型案事例10

湖北省检察院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开展检校合作

2023年11月13日,湖北省检察院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行了“知识产权检察理论与实践基地”签约和揭牌仪式。双方建立学术交流机制、人才共育机制、合作研究机制、资源共享机制、定期会商机制,整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资源与湖北省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以知识产权检察理论与实践基地为依托,培养和锻炼高水平复合型知识产权检察人才,推动湖北知识产权检察不断取得新的成效。以该基地为依托,湖北省检察院创办“检说知产”系列研讨活动,2024年3月5日举办“检说知产”首期活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专业专家学者与知识产权检察官就知识产权检察高质量发展和办案实践开展深入研讨。

典型案事例11

宜昌市检察机关与法院、行政机关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行政协作机制

2023年11月3月,宜昌市检察机关积极与法院、行政机关会签《宜昌市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行政协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行刑衔接、行政裁判结果监督、矛盾化解、公共信用监管、定期会商等工作机制。宜昌市三峡坝区检察院依托该机制加强与法院和行政机关的沟通,促进司法、行政信息共享,截至2024年3月底,促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44件,案值242余万元,罚没117余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件。

典型案事例12

麻城市检察院开展“木子店老米酒”等地理标志产品检察保护

麻城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木子店老米酒”地理标志存在使用混乱、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影响品牌信誉和产业可持续发展。经调查,还有其他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也存在不规范的情形。2023年8月,麻城市检察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全面履职,开展专项整治,引导该市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规范管理和使用。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成立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小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专项整治行动,完成木子店老米酒、福白菊、夫子河鱼面等特色农产品抽检29批次,依法查处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布虚假广告、擅自使用和错误使用地理标志行政案件6起,对23家农产品生产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现场指导32次。检察机关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召开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保护座谈会,就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产业发展达成共识。麻城市检察院向市委、市政府报送《麻城市特色农产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促进农产品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工作。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技术支持:荆楚网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翠柳街一号 邮政邮编:430071

联系电话:027-68880703 留言信箱:hbswlwczx@126.com

鄂ICP备12015471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