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的基础性法律。这部法律是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而制定,对提高我国网络安全保障水平和全民网络安全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解读《网络安全法》的四大亮点。
亮点一:明确网络空间主权原则
《网络安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要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同时,第二条规定,在我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网络空间主权是指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是一国基于国家主权对本国境内的网络设施、网络主体、网络行为及相关网络数据和信息等所享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
亮点二:明确实施网络实名制度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有利于构建良好的网络秩序。一个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参与网络活动的人是真实的,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披着“马甲”,以虚拟的身份捏造歪曲事实、恶意引导舆论、肆意造谣抹黑,网络实名制就是一面让他们无所遁形的“照妖镜”。
亮点三:明确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
《网络安全法》第五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境外的个人或组织机构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同时,《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近年来,境外势力加大对我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的刺探和搜集力度,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现实威胁。明确相关重要数据跨境传输规则,才能为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亮点四:明确共同治理原则
《网络安全法》第十四条赋予了个人和组织向有关部门举报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权利;第二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个人和组织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义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拒不提供者,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维护网络空间安全需要多主体的共同参与,《网络安全法》鼓励政府部门、网络建设者、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行业相关组织、公民等根据各自角色参与网络空间安全治理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任何个人和组织在使用网络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公民和组织应依法协助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活动。
让我们共同遵守网络安全法律,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携手筑牢国家网络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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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3-18 来源:国家安全部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的基础性法律。这部法律是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而制定,对提高我国网络安全保障水平和全民网络安全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解读《网络安全法》的四大亮点。
亮点一:明确网络空间主权原则
《网络安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要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同时,第二条规定,在我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网络空间主权是指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是一国基于国家主权对本国境内的网络设施、网络主体、网络行为及相关网络数据和信息等所享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
亮点二:明确实施网络实名制度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有利于构建良好的网络秩序。一个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参与网络活动的人是真实的,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披着“马甲”,以虚拟的身份捏造歪曲事实、恶意引导舆论、肆意造谣抹黑,网络实名制就是一面让他们无所遁形的“照妖镜”。
亮点三:明确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
《网络安全法》第五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境外的个人或组织机构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同时,《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近年来,境外势力加大对我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的刺探和搜集力度,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现实威胁。明确相关重要数据跨境传输规则,才能为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亮点四:明确共同治理原则
《网络安全法》第十四条赋予了个人和组织向有关部门举报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权利;第二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个人和组织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义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拒不提供者,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维护网络空间安全需要多主体的共同参与,《网络安全法》鼓励政府部门、网络建设者、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行业相关组织、公民等根据各自角色参与网络空间安全治理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任何个人和组织在使用网络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公民和组织应依法协助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活动。
让我们共同遵守网络安全法律,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携手筑牢国家网络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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