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战疫丨一起学习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二)

发布时间: 2020-02-27 来源: 湖北文艺网 作者: [关闭窗口]

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依然严峻复杂

防控疫情,要靠科学,当然也离不开法治

今天  我们继续

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

疫情防控法律知识

让我们一起遵法学法守法用法

携手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06  失职渎职

● 新闻事件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公告征集疫情漏报瞒报问题线索。天津市卫健委一名二级巡视员被问责;中央赴湖北指导组派出督查组督查工作,“一问三不知”的湖北省黄冈市卫健委主任被提名免职;河北五名干部因疫情防控履职不力被查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隔离期间外出聚餐被免职……

● 小编观点

抗疫容不得半点马虎。党中央、国务院均发布公告或通知强调,对防疫工作不敢担当、作风飘浮、落实不力的,甚至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最高检也下发通知,提出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惩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犯罪。

●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或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07  一级响应

● 新闻事件

截至1月29日,全国共有31个省份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

● 小编观点

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着严格的法律和程序性规定,并不是随意启动。31个省份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意味着对疫情的防控已经进入到最高级别,随着响应机制的启动,一系列配套措施将随时出台。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一级响应为最高响应级别。

08  哄抬物价

● 新闻事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曝光“哄抬口罩价格典型案件”,北京、天津、南昌等地多家药店被处罚,部分药店被开出300万元罚单。

● 小编观点

举国抗疫之时,一些人打起了发“国难财”的算盘,他们不仅要接受道德的谴责,更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免费向路人发放2万只口罩的内蒙古包头小伙、在泰国曼谷机场免费发放3000余个口罩的普通中国游客和自掏腰包十余万元买口罩免费送市民的沈阳仨小伙等爱心人士。疫情面前,总有些弥足珍贵的大爱让人心生敬佩。

● 法律法规

根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商家根据其违法情节予以处罚,情节较重的可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疫情期间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09  问题口罩

● 新闻事件

将过期口罩更换包装后在微信上销售获利近6万元,销售5万个“三无”一次性医用口罩,销售假冒“3M”口罩......多地检察机关严惩制售过期口罩、销售假口罩及“三无”口罩违法犯罪。

● 小编观点

一场疫情让口罩变得“一罩难求”,相比哄抬口罩价格等违法行为,制售过期口罩、销售假口罩和“三无”口罩的行为更恶劣。这些不符合防疫要求的口罩一旦流入疫情防控一线,后果不堪设想。严惩“黑心商贩”,检察机关将持续发力!

●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0  特殊报销政策

● 新闻事件

1月21日,国家医保局发布通知,针对此次疫情特点,医保局决定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

● 小编观点

特殊时期对病患采取特殊报销政策是应势而为,顺势而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顺应民心大势,真正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始终是第一位的”。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党和政府的民生之举越多,那些不幸感染的患者们战胜病魔的信心和勇气就越足。

● 法律法规

国家医保局日前发布通知,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医顾虑,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预付资金减轻集中收治医院垫付压力,患者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编辑:创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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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战疫丨一起学习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二)

发表时间:2020-02-27 来源:湖北文艺网 作者:

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依然严峻复杂

防控疫情,要靠科学,当然也离不开法治

今天  我们继续

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

疫情防控法律知识

让我们一起遵法学法守法用法

携手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06  失职渎职

● 新闻事件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公告征集疫情漏报瞒报问题线索。天津市卫健委一名二级巡视员被问责;中央赴湖北指导组派出督查组督查工作,“一问三不知”的湖北省黄冈市卫健委主任被提名免职;河北五名干部因疫情防控履职不力被查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隔离期间外出聚餐被免职……

● 小编观点

抗疫容不得半点马虎。党中央、国务院均发布公告或通知强调,对防疫工作不敢担当、作风飘浮、落实不力的,甚至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最高检也下发通知,提出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惩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犯罪。

●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或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07  一级响应

● 新闻事件

截至1月29日,全国共有31个省份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

● 小编观点

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着严格的法律和程序性规定,并不是随意启动。31个省份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意味着对疫情的防控已经进入到最高级别,随着响应机制的启动,一系列配套措施将随时出台。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一级响应为最高响应级别。

08  哄抬物价

● 新闻事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曝光“哄抬口罩价格典型案件”,北京、天津、南昌等地多家药店被处罚,部分药店被开出300万元罚单。

● 小编观点

举国抗疫之时,一些人打起了发“国难财”的算盘,他们不仅要接受道德的谴责,更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免费向路人发放2万只口罩的内蒙古包头小伙、在泰国曼谷机场免费发放3000余个口罩的普通中国游客和自掏腰包十余万元买口罩免费送市民的沈阳仨小伙等爱心人士。疫情面前,总有些弥足珍贵的大爱让人心生敬佩。

● 法律法规

根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商家根据其违法情节予以处罚,情节较重的可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疫情期间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09  问题口罩

● 新闻事件

将过期口罩更换包装后在微信上销售获利近6万元,销售5万个“三无”一次性医用口罩,销售假冒“3M”口罩......多地检察机关严惩制售过期口罩、销售假口罩及“三无”口罩违法犯罪。

● 小编观点

一场疫情让口罩变得“一罩难求”,相比哄抬口罩价格等违法行为,制售过期口罩、销售假口罩和“三无”口罩的行为更恶劣。这些不符合防疫要求的口罩一旦流入疫情防控一线,后果不堪设想。严惩“黑心商贩”,检察机关将持续发力!

●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0  特殊报销政策

● 新闻事件

1月21日,国家医保局发布通知,针对此次疫情特点,医保局决定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

● 小编观点

特殊时期对病患采取特殊报销政策是应势而为,顺势而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顺应民心大势,真正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始终是第一位的”。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党和政府的民生之举越多,那些不幸感染的患者们战胜病魔的信心和勇气就越足。

● 法律法规

国家医保局日前发布通知,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医顾虑,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预付资金减轻集中收治医院垫付压力,患者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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