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湖北省文联),英文 译名为HUBEI PROVINCIAL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ART CIRCLES,缩写为HFLAC。
第二条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湖北省各文艺家协会,各市(含省直管市)、州、林区文联和产(行)业系统文联(文协)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最广泛地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第四条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具有浓郁荆楚特色、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第五条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聚焦“做人的工作”任务,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第六条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省内各级各类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和基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组织、开展工作。上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法依章程指导下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
第七条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中共湖北省委领导下,团结全省文艺工作者,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而奋斗。本会主管单位是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国文联。
第八条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址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路翠柳街1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九条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培训、人才培养、深入生活、创作实践、评奖表彰、职称评审、成果展示、志愿服务、理论评论、学术研讨、调查研究、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管理、服务、维权作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本会对业务主管的全省性文艺社会组织负有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十条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努力加强同各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的联系与合作;促进全省文艺家之间的团结;推动团体会员和广大文艺家同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海外侨胞及世界各国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广泛交往,积极开展对外民间文艺交流,扩大友好往来,努力让世界了解湖北,让湖北走向世界,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对文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加强文艺队伍建设,繁荣发展文学艺术事业。
第十二条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及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文艺界行风建设,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引导文艺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弘扬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尚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文艺工作者。
第十四条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省级各文艺家协会,市(含省直管市)、州、林区文联为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产(行)业系统文联(文协)和业务主管的全省性文艺社会组织,承认本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分配任务;按期缴纳会费;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团体会员推选的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委员,代表团体会员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民主集中制是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文联委员会为最高执行机构;省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选举省文联委员会委员;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省文联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出委员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选举。按照团体会员制原则,各团体会员及各有关单位推选的省文联委员会委员,因故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职务时,其缺额由团体会员及有关单位重新推举人员替换,并经省文联委员会通过。省文联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听取和审议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通过增补和替换省文联委员会委员名单;决定应由省文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省文联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省文联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由省文联委员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席团提名产生。主席团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其职权是:领导实施代表大会及省文联委员会的决议;对本会工作及重大业务活动进行总体规划和决策。根据工作需要批准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有关工作的指导协调。
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若干次,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秘书长协助主席团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二十二条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荆楚文艺发展专项基金”“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产(行)业文联工作委员会”“湖北省文艺家著作权保护工作委员会”和其他工作机构及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
2.会员会费;
3.社会赞助、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修改《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须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十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主办单位: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技术支持:荆楚网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翠柳街一号
联系电话:027-68880703 留言信箱:hbswlwczx@126.com 邮政邮编:430071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2566号
发表时间:2018-07-23 来源:湖北文艺网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湖北省文联),英文 译名为HUBEI PROVINCIAL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ART CIRCLES,缩写为HFLAC。
第二条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湖北省各文艺家协会,各市(含省直管市)、州、林区文联和产(行)业系统文联(文协)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最广泛地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第四条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具有浓郁荆楚特色、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第五条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聚焦“做人的工作”任务,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第六条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省内各级各类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和基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组织、开展工作。上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法依章程指导下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
第七条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中共湖北省委领导下,团结全省文艺工作者,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而奋斗。本会主管单位是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国文联。
第八条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址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路翠柳街1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九条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培训、人才培养、深入生活、创作实践、评奖表彰、职称评审、成果展示、志愿服务、理论评论、学术研讨、调查研究、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管理、服务、维权作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本会对业务主管的全省性文艺社会组织负有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十条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努力加强同各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的联系与合作;促进全省文艺家之间的团结;推动团体会员和广大文艺家同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海外侨胞及世界各国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广泛交往,积极开展对外民间文艺交流,扩大友好往来,努力让世界了解湖北,让湖北走向世界,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对文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加强文艺队伍建设,繁荣发展文学艺术事业。
第十二条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及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文艺界行风建设,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引导文艺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弘扬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尚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文艺工作者。
第十四条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省级各文艺家协会,市(含省直管市)、州、林区文联为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产(行)业系统文联(文协)和业务主管的全省性文艺社会组织,承认本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分配任务;按期缴纳会费;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团体会员推选的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委员,代表团体会员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民主集中制是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文联委员会为最高执行机构;省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选举省文联委员会委员;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省文联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出委员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选举。按照团体会员制原则,各团体会员及各有关单位推选的省文联委员会委员,因故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职务时,其缺额由团体会员及有关单位重新推举人员替换,并经省文联委员会通过。省文联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听取和审议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通过增补和替换省文联委员会委员名单;决定应由省文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省文联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省文联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由省文联委员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席团提名产生。主席团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其职权是:领导实施代表大会及省文联委员会的决议;对本会工作及重大业务活动进行总体规划和决策。根据工作需要批准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有关工作的指导协调。
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若干次,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秘书长协助主席团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二十二条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荆楚文艺发展专项基金”“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产(行)业文联工作委员会”“湖北省文艺家著作权保护工作委员会”和其他工作机构及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
2.会员会费;
3.社会赞助、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修改《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须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十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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