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艺术家协会

发布时间: 2017-08-17 来源: 湖北文艺网 作者: 省电视协 [关闭窗口]

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

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简称湖北省视协)成立于 1987 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各民族电视艺术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电视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是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和创 作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面向基层,服务群众,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积极履行团结 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深入生活、采风创 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理论研讨、出版宣传、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 项工作,致力于我省电视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努力成为广大电视艺术工作者的温馨之家。

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目前有团体会员 31 个(包括湖北 省内 17 个市、州电视台、各市、州分会、全省产行业、省内部分专业院校和部分民营影视制作机构)。

个人会员 800 多人(其中中视协会员 160 人)。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会议代表大会决议,由秘书处具体执行,由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址设在武汉。


第四届主席团成员名单(2012 年—至今):

主席:王茂亮

驻会副主席:郭光俊

副主席(以姓氏笔画排序): 向培凤、李海昌、张以庆、张建红(女)、陈军、姜公映、黄尚健、曹小强、梁家新、景高地、雷刚

秘书长:郭光俊(兼)

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内设部室 3 个:秘书处、组联部、大型活动部

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秘书处、组联部)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翠柳街1号

邮 编:430077

电 话:027-68880740

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大型活动部)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9号

邮 编:430071

电 话:027-87329264

       027-87329001


附1: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组织主办品牌性活动:(截止2019年)

组织举办湖北广播电视文艺奖评选

湖北省唯一由专家评选的省级电视艺术综合奖,目前已成功举办二十二届,获奖作品推荐参评中国广播影视大奖“星光奖”、“金鹰奖”、“飞天奖”和各类全国性专业大赛。

《春满楚天》——湖北省地方台春节文艺节目展评及颁奖(是湖北省委宣传部命名的精品文化项目)

曾获得湖北省政府评选的“屈原文艺奖”,是繁荣群众文化的舞台、弘扬荆楚文化的名片、打造文化品牌的载体和培育文化人才的摇篮,至今已连续举办了十七届,每年省内40多个地市台参与评选。

 《中国农民春节联欢会》

已连续举办九届,曾荣获中国广播电视影视大奖“星光奖”提名,多次荣获湖北电视文艺奖,湖北新闻奖一等奖,是湖北在全国有影响的对农电视文艺精品项目。

“长江杯”湖北电视艺术新人系列大赛

已成功举办三期,特别是第三届2019湖北襄阳全媒体电视主持新人大赛,决赛全程由央视新闻移动网、新华社现场云、斗鱼直播间、长江云系列、云上襄阳等120家客户端进行了现场直播,活动总点击量破千万。

湖北省电视文艺创作高峰论坛及文艺培训

每年举办一次,已成功举办八期,每期有近百位各级电视艺术人才含新文艺群体参加论坛和培训活动,既有各电视生产机构的经验交流,也有国内、省内知名专家的讲座,该活动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影响力大。

荆楚红色文艺轻骑兵文艺志愿活动

文艺志愿活动是省视协工作重点之一,近年来组织了大量电视艺术家含播音员、主持人、演员、记者参加近百场文艺志愿服务活动,成为了荆楚大地上一道亮丽的艺术风景线,其中上半年中国文艺志愿服务日(5月23日)和下半年中国农民丰收节(9月23日)已经成为两块文艺志愿服务特色品牌活动。省视协参与组织的文艺志愿活动平均每年达20场以上,真正体现了“扎根生活,走进百姓,回报社会”的文艺志愿精神。

加大力度推进精品电视剧生产

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积极组织每年一度的“曹禺杯”全国剧本交易推介会;通过各种渠道采取有效措施,联系服务武汉青雨、光彩、江通等民营影视制作公司,加大电视剧和动画片的生产,近年来涌现出如《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潜伏》、《猎场》、《如果可以这样爱》、《我的倾城时光》、《长征》、《破冰行动》等一大批优秀电视剧,频频登上央视和各大卫视的荧屏。


附2: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历届主席团成员名单

第一届主席团(1987-1994)

主    席 张晶軒

副 主 席 王允渊 曹贤火 何宏业 黄益凑 许伯然 孙光明

秘 书 长 黄益凑

副秘书长 黎 明 陈 石 庄英豪

协会下设三部一室:组联部 研究部 培训部 办公室

常务理事:王允渊  付正义  刘万铭  刘海清  许伯然  孙光明  庄英豪  何宏业  陈 石  李昆麟  张安福  张晶轩  郑国忠  柳小满  黄益凑  曹贤火  曾德厚  谢文礼  黄家德  黎  明


第二届主席团(1994-2001)

主  席 曹贤火

副主席 李昆麟(女) 姚仁杰 肖经球 黄益凑 孙光明 李世全

秘书长 庄英豪


第三届主席团(2001-2012)

名誉 主 席 李文钊

主      席 曹贤火

常务副主席 唐源涛

副  主  席 李昆麟  赵 征  张良成  谢文礼  柳小满  胡大楚  贾之实  李世全 黄正谋 庄英豪

秘  书  长 庄英豪(兼)

副秘 书 长 姜公映 景高地 段正学 李俊德 李瑞植 胡继明 陈 萍

主席团顾问 王允渊 何宏业 黄益凑 孙光明 肖经球 姚仁杰

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

2019年7月


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

(2012年9月27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省各民族电视艺术工作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电视艺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全省电视艺术工作者,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繁荣电视艺术,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是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湖北省广播电视台的直接领导和湖北省机关事业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本会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法令的前提下,按自身特点开展业务、学术和社会各类型电视艺术服务和创作、实践和制作生产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9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本会对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指导和服务的职能。

    (二)本会以广泛团结我省电视艺术工作者为已任,并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和推动广大会员和电视文艺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广泛进行艺术交流、培养人才,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坚持深入社会生活,努力发展和繁荣电视艺术事业。

    (三)提倡和鼓励各种形式和风格的电视艺术创作和理论研究,积极组织电视艺术的评奖活动,开展学习、观摩、研讨、培训、评论和交流创作实践等活动。努力发现、培养、推荐新生力量,为广大会员的艺术创作提供尽可能多的发展机遇和发展空间。

(四)本会以各种方式表彰奖励有创新精神、有成就的优秀电视艺术工作者和单位。

(五)积极开展国内、国外电视艺术交流,介绍国内外电视艺术的情况和发展动向,引进先进经验。扩大兄弟省市电视艺术界的联系,加强合作、增进团结。促进国际电视艺术交流,扩大友好往来。

(六)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著作权、劳务权、名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团体会员制,并发展个人会员。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各市、州、县电视艺术家协会,省、市、州、县电视台,电视制作、播映、出版、发行单位,风赞成本会章程,并有相当数量会会员者均可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核批准,即为本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接受本会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或本单位的会员。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电视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的电视艺术工作者和热心电视艺术的文艺家及社会活动家,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常设机构审核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提出申请加入本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邓小平理论,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积极投身于繁荣社会主义电视艺术的实践。

(二)从事电视艺术各领域的创作、制作、教育、研究、评论、翻译、传播和组织管理等广大电视艺术从业人员,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公认的高水平的电视艺术作品,在全国性或省级评奖中获奖。

(三)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热心促进发展电视艺术事业,在电视艺术上一定造诣,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第九条凡加入本会者,需履行以下手续:

(一)由两名(含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或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

(二)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交付本人免冠近照2张(2寸)。

(四)本会秘书处提出审核意见,由大会主席团授权机构审批。

(五)交纳入会物手费和会费壹佰元,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五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机构;

    本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专业研究委员会。本会下属的各专业委员会为常设组织,在本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秘书长由主管部门推荐,并经理事会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伴: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 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会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能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视需要可由主席团决定设立名誉主席和顾问职务。

    第二十七条  主席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主席团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经济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每年底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团体和个人会费;

    (二)业务主管单位拨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社会资助;

    (五)本会设立“电视艺术研究基金”。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 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住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2年9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编辑:创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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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艺术家协会

发表时间:2017-08-17 来源:湖北文艺网 作者:省电视协

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

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简称湖北省视协)成立于 1987 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各民族电视艺术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电视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是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和创 作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面向基层,服务群众,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积极履行团结 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深入生活、采风创 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理论研讨、出版宣传、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 项工作,致力于我省电视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努力成为广大电视艺术工作者的温馨之家。

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目前有团体会员 31 个(包括湖北 省内 17 个市、州电视台、各市、州分会、全省产行业、省内部分专业院校和部分民营影视制作机构)。

个人会员 800 多人(其中中视协会员 160 人)。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会议代表大会决议,由秘书处具体执行,由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址设在武汉。


第四届主席团成员名单(2012 年—至今):

主席:王茂亮

驻会副主席:郭光俊

副主席(以姓氏笔画排序): 向培凤、李海昌、张以庆、张建红(女)、陈军、姜公映、黄尚健、曹小强、梁家新、景高地、雷刚

秘书长:郭光俊(兼)

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内设部室 3 个:秘书处、组联部、大型活动部

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秘书处、组联部)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翠柳街1号

邮 编:430077

电 话:027-68880740

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大型活动部)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9号

邮 编:430071

电 话:027-87329264

       027-87329001


附1: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组织主办品牌性活动:(截止2019年)

组织举办湖北广播电视文艺奖评选

湖北省唯一由专家评选的省级电视艺术综合奖,目前已成功举办二十二届,获奖作品推荐参评中国广播影视大奖“星光奖”、“金鹰奖”、“飞天奖”和各类全国性专业大赛。

《春满楚天》——湖北省地方台春节文艺节目展评及颁奖(是湖北省委宣传部命名的精品文化项目)

曾获得湖北省政府评选的“屈原文艺奖”,是繁荣群众文化的舞台、弘扬荆楚文化的名片、打造文化品牌的载体和培育文化人才的摇篮,至今已连续举办了十七届,每年省内40多个地市台参与评选。

 《中国农民春节联欢会》

已连续举办九届,曾荣获中国广播电视影视大奖“星光奖”提名,多次荣获湖北电视文艺奖,湖北新闻奖一等奖,是湖北在全国有影响的对农电视文艺精品项目。

“长江杯”湖北电视艺术新人系列大赛

已成功举办三期,特别是第三届2019湖北襄阳全媒体电视主持新人大赛,决赛全程由央视新闻移动网、新华社现场云、斗鱼直播间、长江云系列、云上襄阳等120家客户端进行了现场直播,活动总点击量破千万。

湖北省电视文艺创作高峰论坛及文艺培训

每年举办一次,已成功举办八期,每期有近百位各级电视艺术人才含新文艺群体参加论坛和培训活动,既有各电视生产机构的经验交流,也有国内、省内知名专家的讲座,该活动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影响力大。

荆楚红色文艺轻骑兵文艺志愿活动

文艺志愿活动是省视协工作重点之一,近年来组织了大量电视艺术家含播音员、主持人、演员、记者参加近百场文艺志愿服务活动,成为了荆楚大地上一道亮丽的艺术风景线,其中上半年中国文艺志愿服务日(5月23日)和下半年中国农民丰收节(9月23日)已经成为两块文艺志愿服务特色品牌活动。省视协参与组织的文艺志愿活动平均每年达20场以上,真正体现了“扎根生活,走进百姓,回报社会”的文艺志愿精神。

加大力度推进精品电视剧生产

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积极组织每年一度的“曹禺杯”全国剧本交易推介会;通过各种渠道采取有效措施,联系服务武汉青雨、光彩、江通等民营影视制作公司,加大电视剧和动画片的生产,近年来涌现出如《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潜伏》、《猎场》、《如果可以这样爱》、《我的倾城时光》、《长征》、《破冰行动》等一大批优秀电视剧,频频登上央视和各大卫视的荧屏。


附2: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历届主席团成员名单

第一届主席团(1987-1994)

主    席 张晶軒

副 主 席 王允渊 曹贤火 何宏业 黄益凑 许伯然 孙光明

秘 书 长 黄益凑

副秘书长 黎 明 陈 石 庄英豪

协会下设三部一室:组联部 研究部 培训部 办公室

常务理事:王允渊  付正义  刘万铭  刘海清  许伯然  孙光明  庄英豪  何宏业  陈 石  李昆麟  张安福  张晶轩  郑国忠  柳小满  黄益凑  曹贤火  曾德厚  谢文礼  黄家德  黎  明


第二届主席团(1994-2001)

主  席 曹贤火

副主席 李昆麟(女) 姚仁杰 肖经球 黄益凑 孙光明 李世全

秘书长 庄英豪


第三届主席团(2001-2012)

名誉 主 席 李文钊

主      席 曹贤火

常务副主席 唐源涛

副  主  席 李昆麟  赵 征  张良成  谢文礼  柳小满  胡大楚  贾之实  李世全 黄正谋 庄英豪

秘  书  长 庄英豪(兼)

副秘 书 长 姜公映 景高地 段正学 李俊德 李瑞植 胡继明 陈 萍

主席团顾问 王允渊 何宏业 黄益凑 孙光明 肖经球 姚仁杰

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

2019年7月


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

(2012年9月27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湖北省电视艺术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省各民族电视艺术工作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电视艺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全省电视艺术工作者,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繁荣电视艺术,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是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湖北省广播电视台的直接领导和湖北省机关事业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本会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法令的前提下,按自身特点开展业务、学术和社会各类型电视艺术服务和创作、实践和制作生产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9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本会对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指导和服务的职能。

    (二)本会以广泛团结我省电视艺术工作者为已任,并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和推动广大会员和电视文艺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广泛进行艺术交流、培养人才,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坚持深入社会生活,努力发展和繁荣电视艺术事业。

    (三)提倡和鼓励各种形式和风格的电视艺术创作和理论研究,积极组织电视艺术的评奖活动,开展学习、观摩、研讨、培训、评论和交流创作实践等活动。努力发现、培养、推荐新生力量,为广大会员的艺术创作提供尽可能多的发展机遇和发展空间。

(四)本会以各种方式表彰奖励有创新精神、有成就的优秀电视艺术工作者和单位。

(五)积极开展国内、国外电视艺术交流,介绍国内外电视艺术的情况和发展动向,引进先进经验。扩大兄弟省市电视艺术界的联系,加强合作、增进团结。促进国际电视艺术交流,扩大友好往来。

(六)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著作权、劳务权、名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团体会员制,并发展个人会员。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各市、州、县电视艺术家协会,省、市、州、县电视台,电视制作、播映、出版、发行单位,风赞成本会章程,并有相当数量会会员者均可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核批准,即为本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接受本会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或本单位的会员。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电视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的电视艺术工作者和热心电视艺术的文艺家及社会活动家,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常设机构审核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提出申请加入本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邓小平理论,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积极投身于繁荣社会主义电视艺术的实践。

(二)从事电视艺术各领域的创作、制作、教育、研究、评论、翻译、传播和组织管理等广大电视艺术从业人员,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公认的高水平的电视艺术作品,在全国性或省级评奖中获奖。

(三)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热心促进发展电视艺术事业,在电视艺术上一定造诣,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第九条凡加入本会者,需履行以下手续:

(一)由两名(含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或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

(二)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交付本人免冠近照2张(2寸)。

(四)本会秘书处提出审核意见,由大会主席团授权机构审批。

(五)交纳入会物手费和会费壹佰元,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五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机构;

    本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专业研究委员会。本会下属的各专业委员会为常设组织,在本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秘书长由主管部门推荐,并经理事会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伴: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 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会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能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视需要可由主席团决定设立名誉主席和顾问职务。

    第二十七条  主席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主席团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经济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每年底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团体和个人会费;

    (二)业务主管单位拨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社会资助;

    (五)本会设立“电视艺术研究基金”。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 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住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2年9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编辑:创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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