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书法家协会
湖北省书法家协会,其前身为中国书法家协会湖北分会,成立于1983年2月23日。
1981年,中国书法家协会在北京成立,我省推举张昕若、吴丈蜀、穆毅三位代表出席全国第一次书法家代表大会。1983年2月20日至23日,湖北省书法家第一次代表大会在武昌洪山宾馆召开。与会代表共130余人,会上制订了《中国书法家协会湖北分会章程》,选举产生了分会第一届领导机构:主席张昕若,副主席吴丈蜀、邓少峰、黄亮、曹立坚、穆毅,秘书长孙方。
1986年2月27日至3月1日,中国书法家协会湖北分会在武昌湖北饭店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到会正式代表110人。选举产生了第二届分会领导班子。王峻峰任主席;吴丈蜀、邓少峰、黄亮、穆毅、孙方、周华琴、曹立庵、陈方既、王树人、徐本一为副主席;徐本一兼任秘书长。
1991年,“中国书法家协会湖北分会”名称改为“湖北省书法家协会”。
1994年5月27日至28日湖北省书法家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在武昌湖北省计委培训中心招待所举行。80位代表出席了大会,选举产生了书协第三届领导班子:钟鸣天任主席,戴浩书、周永基、梁清章、金伯兴、雷万春、饶兴成、张明明、吴法乾为副主席,金伯兴兼任秘书长。
2002年2月19日,由湖北省文联党组批复,张明明任湖北省书协驻会副主席兼秘书长。
2004年4月20日,湖北省书法家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宜昌市龙泉山庄召开。此次代表大会共有会员代表104人,会议顺利通过了工作报告、修改会章、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和主席团。梁清章当选主席,张明明、金伯兴、饶兴成、涂廷多、刘欣耕、黄德琳、夏奇星、张天弓当选为副主席,葛昌永任秘书长。
协会现有会员2188人,其中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232人,中国书协理事3人,中国书协专业委员会委员8人。团体会员27个,其中市州书协17个,另有东湖印社、高校分会、邮电书画院、省产业系统分会、女书家分会、荆门石化书协、江汉油田书协、省司法行政书协、省书协青年书法家联谊会、省书协省直书法家分会等10个分会。
省书协直属工作机构有创作评审委员会、组织联络委员会、刻字艺术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事业发展委员会、篆刻艺术委员会、编辑出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展览大赛工作部,正在组建的有少儿书法工作委员会、硬笔书法工作委员会。
协会办有不定期会刊,开始名称为:《湖北书讯》,后改为《湖北书法通讯》,属内部刊物,已出34期。
省书协成立后开始创办《书法报》。1984年1月《书法报》正式创刊,成为立足本省、面向国内外发行的第一家中国专业书法报。开始为4开4版半月刊,1985年改为4开4版周刊,1994年改为对开4版大报。2004年《书法报》主办权变更,并入湖北省文联《今古传奇》报刊集团。
省书协在省文联的领导下,坚持文艺工作“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团结全省书协会员,继承传统,开拓创新,在开展培训活动,举办书法展览,组织学术研究,进行艺术交流,以及书法家进万家活动等方面不断做出成绩,为建设繁荣和谐的湖北书坛作努力。
湖北省书法家协会章程
(2004年4月20日湖北省书法家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书法家协会。
第二条 湖北省书法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湖北省书法家、篆刻家、刻字艺术家、书法理论家、书法教育工作者、书法组织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书法艺术团体;是中国书法家协会和湖北省文学艺术届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经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的社会法人;本会主席团及其常设工作机构在中共湖北省文联党组的领导下,独立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对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责任。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努力繁荣和发展湖北省书法事业,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驻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东湖路翠柳街一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并举办书法、篆刻、刻字作品展览和比赛,鼓励会员和广大书法爱好者积极创作,在继承我国优秀传统书法基础上探索创新,提倡风格的多样化,鼓励出精品,出人才,培养有创作实力的书法家队伍,努力使湖北进入全国书法强省的行列。
(二)组织会员和书法理论工作者对我国历代和当代的书法名迹、名家、书法现象与创作规律、教育机制与人才培养、书法欣赏与文化市场、现代社会与书法艺术发展等方面的问题开展研究,提倡不同观点的学术交流与争鸣,以推动我省书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和书法艺术的健康发展。
(三)组织并开展各种形式的书法培训活动,普及书法知识,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培养和发现书法人才,不断扩大我省书法队伍。
(四)加强与国内外书法家、企业家、书法团体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交往,举办书法篆刻展览、比赛、书学会议、访问等活动,扩大艺术交流,增进友谊,推动书法事业的发展。
(五)对《书法报》进行业务指导,使其成为权威的书法媒体,不断促进书法报刊事业发展,扩大湖北书法事业在国内外的影响。
(六)编印《湖北书法通讯》,反映本会工作动态,使其成为联系会员的纽带。
(七)利用书法资源,开展书法艺术经营活动,为会员服务,为日益增长的群众文化需求服务,改善本会的工作条件,推动书法事业的发展。
(八)总结本会书法篆刻创作、理论研究、书法教育、艺术交流的成果,编辑出版书法作品集、论文集、书法教材、电子光盘,宣传湖北的书法家和艺术成就。
(九)设置湖北书法奖励基金,对为湖北书法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工作者、成绩优异的团体会员、成就卓著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开展书法艺术人才的考级、评级工作,使我省书法艺术人才的管理进入规范化的轨道。
(十一)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到基层采风,提高思想和专业素质;配合国家的中心工作,举办笔会,为社会公益事业捐献作品,为人民服务。
(十二)积极、慎重地发展会员,不断壮大湖北省书法家队伍;对已具备中国书法家协会入会条件的本会会员,向中国书协推荐申报。
(十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本省直辖市州、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驻鄂部队、省直机关,依法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类书法学术团体,赞成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可申请入会。
(二)凡在我省长期居住和工作的公民,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1、本人作品参加本会或以本会为主联办的全省性书法、篆刻、刻字作品展览,经过评审的参展者;或者由中国书协举办的展览入展、入选者;
2、多年从事书法理论研究、书法教育、书法编辑工作,并具有显著成绩者;
3、多年从事本会团体会员的组织领导工作,并为开展书法活动作出较大贡献者。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团体会员的单位,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社团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文件和有关档案资料。
(二)个人申请入会者须填写入会申请表,有二名会员介绍,由所在地团体会员推荐,提交两件作品、二张二寸登记照片和有关符合入会条件的复印资料;
(三)经本会主席团审查批准;
(四)办理入会手续,由本会发给会员证,成为本会会员。
(五)凡外地迁入我省的各省书协会员,凭原省书协会员转会证明和会员档案资料,在本会办理转会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正当合法权益受本会保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第一年一次性交齐五年会费);
(六)相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或逾期二年不交会费者,可视为自动退会;连续五年不缴纳会费者,作除名处理。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除名或者开除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团体会员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新一届理事会理事;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具体事宜由主席团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理事会讨论并报中共湖北省文联党组批准。
第十三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审议本会工作计划和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审议和通过主席团关于增补、撤换、罢免理事或主席团成员的议案。
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理事任职期间,因故脱离原推荐地区,其缺额由原推举单位依照本章程另行推举,并报本会主席团审议同意后取得理事资格,原理事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四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秘书长组成。主席、副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席团提名,报文联党组任命。驻会副主席或秘书长作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共湖北省文联党组审查并经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后担任。
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若干次,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主席团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领导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总结本年度工作和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长远规划;
(三)审批和处理本会会员,推荐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聘任名誉主席、顾问和有关机构人选;必要时可聘请海内外名誉理事、艺术顾问或授予其他名誉称谓;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议年度财务报告;
(七)筹备换届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本会的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提交主席团会议决议实施;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席团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 本会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副主席对分管的工作提出计划,报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并向主席、主席团汇报工作;
(二)驻会副主席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主席团决议,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协助主席工作。负责本会财务的收支审批。向主席和主席团汇报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驻会副主席组织实施主席团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经费物资管理;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为实施本会决议和完成本会指定的任务,本会主席团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置湖北书法奖励基金会,基金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若干名。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会主席团聘任名誉主席和顾问若干人,名誉主席和顾问不兼任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凭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财务收支由驻会负责人定期向主席团汇报,并接受主席团和上级财务部门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收支情况,主席团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与本会主席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2004年4月20日本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湖北省文联党组批准,在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终止手续。
主办单位: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技术支持: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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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8-17 来源:湖北文艺网 作者:陈伊玲
湖北省书法家协会
湖北省书法家协会,其前身为中国书法家协会湖北分会,成立于1983年2月23日。
1981年,中国书法家协会在北京成立,我省推举张昕若、吴丈蜀、穆毅三位代表出席全国第一次书法家代表大会。1983年2月20日至23日,湖北省书法家第一次代表大会在武昌洪山宾馆召开。与会代表共130余人,会上制订了《中国书法家协会湖北分会章程》,选举产生了分会第一届领导机构:主席张昕若,副主席吴丈蜀、邓少峰、黄亮、曹立坚、穆毅,秘书长孙方。
1986年2月27日至3月1日,中国书法家协会湖北分会在武昌湖北饭店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到会正式代表110人。选举产生了第二届分会领导班子。王峻峰任主席;吴丈蜀、邓少峰、黄亮、穆毅、孙方、周华琴、曹立庵、陈方既、王树人、徐本一为副主席;徐本一兼任秘书长。
1991年,“中国书法家协会湖北分会”名称改为“湖北省书法家协会”。
1994年5月27日至28日湖北省书法家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在武昌湖北省计委培训中心招待所举行。80位代表出席了大会,选举产生了书协第三届领导班子:钟鸣天任主席,戴浩书、周永基、梁清章、金伯兴、雷万春、饶兴成、张明明、吴法乾为副主席,金伯兴兼任秘书长。
2002年2月19日,由湖北省文联党组批复,张明明任湖北省书协驻会副主席兼秘书长。
2004年4月20日,湖北省书法家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宜昌市龙泉山庄召开。此次代表大会共有会员代表104人,会议顺利通过了工作报告、修改会章、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和主席团。梁清章当选主席,张明明、金伯兴、饶兴成、涂廷多、刘欣耕、黄德琳、夏奇星、张天弓当选为副主席,葛昌永任秘书长。
协会现有会员2188人,其中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232人,中国书协理事3人,中国书协专业委员会委员8人。团体会员27个,其中市州书协17个,另有东湖印社、高校分会、邮电书画院、省产业系统分会、女书家分会、荆门石化书协、江汉油田书协、省司法行政书协、省书协青年书法家联谊会、省书协省直书法家分会等10个分会。
省书协直属工作机构有创作评审委员会、组织联络委员会、刻字艺术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事业发展委员会、篆刻艺术委员会、编辑出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展览大赛工作部,正在组建的有少儿书法工作委员会、硬笔书法工作委员会。
协会办有不定期会刊,开始名称为:《湖北书讯》,后改为《湖北书法通讯》,属内部刊物,已出34期。
省书协成立后开始创办《书法报》。1984年1月《书法报》正式创刊,成为立足本省、面向国内外发行的第一家中国专业书法报。开始为4开4版半月刊,1985年改为4开4版周刊,1994年改为对开4版大报。2004年《书法报》主办权变更,并入湖北省文联《今古传奇》报刊集团。
省书协在省文联的领导下,坚持文艺工作“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团结全省书协会员,继承传统,开拓创新,在开展培训活动,举办书法展览,组织学术研究,进行艺术交流,以及书法家进万家活动等方面不断做出成绩,为建设繁荣和谐的湖北书坛作努力。
湖北省书法家协会章程
(2004年4月20日湖北省书法家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书法家协会。
第二条 湖北省书法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湖北省书法家、篆刻家、刻字艺术家、书法理论家、书法教育工作者、书法组织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书法艺术团体;是中国书法家协会和湖北省文学艺术届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经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的社会法人;本会主席团及其常设工作机构在中共湖北省文联党组的领导下,独立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对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责任。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努力繁荣和发展湖北省书法事业,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驻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东湖路翠柳街一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并举办书法、篆刻、刻字作品展览和比赛,鼓励会员和广大书法爱好者积极创作,在继承我国优秀传统书法基础上探索创新,提倡风格的多样化,鼓励出精品,出人才,培养有创作实力的书法家队伍,努力使湖北进入全国书法强省的行列。
(二)组织会员和书法理论工作者对我国历代和当代的书法名迹、名家、书法现象与创作规律、教育机制与人才培养、书法欣赏与文化市场、现代社会与书法艺术发展等方面的问题开展研究,提倡不同观点的学术交流与争鸣,以推动我省书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和书法艺术的健康发展。
(三)组织并开展各种形式的书法培训活动,普及书法知识,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培养和发现书法人才,不断扩大我省书法队伍。
(四)加强与国内外书法家、企业家、书法团体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交往,举办书法篆刻展览、比赛、书学会议、访问等活动,扩大艺术交流,增进友谊,推动书法事业的发展。
(五)对《书法报》进行业务指导,使其成为权威的书法媒体,不断促进书法报刊事业发展,扩大湖北书法事业在国内外的影响。
(六)编印《湖北书法通讯》,反映本会工作动态,使其成为联系会员的纽带。
(七)利用书法资源,开展书法艺术经营活动,为会员服务,为日益增长的群众文化需求服务,改善本会的工作条件,推动书法事业的发展。
(八)总结本会书法篆刻创作、理论研究、书法教育、艺术交流的成果,编辑出版书法作品集、论文集、书法教材、电子光盘,宣传湖北的书法家和艺术成就。
(九)设置湖北书法奖励基金,对为湖北书法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工作者、成绩优异的团体会员、成就卓著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开展书法艺术人才的考级、评级工作,使我省书法艺术人才的管理进入规范化的轨道。
(十一)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到基层采风,提高思想和专业素质;配合国家的中心工作,举办笔会,为社会公益事业捐献作品,为人民服务。
(十二)积极、慎重地发展会员,不断壮大湖北省书法家队伍;对已具备中国书法家协会入会条件的本会会员,向中国书协推荐申报。
(十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本省直辖市州、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驻鄂部队、省直机关,依法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类书法学术团体,赞成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可申请入会。
(二)凡在我省长期居住和工作的公民,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1、本人作品参加本会或以本会为主联办的全省性书法、篆刻、刻字作品展览,经过评审的参展者;或者由中国书协举办的展览入展、入选者;
2、多年从事书法理论研究、书法教育、书法编辑工作,并具有显著成绩者;
3、多年从事本会团体会员的组织领导工作,并为开展书法活动作出较大贡献者。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团体会员的单位,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社团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文件和有关档案资料。
(二)个人申请入会者须填写入会申请表,有二名会员介绍,由所在地团体会员推荐,提交两件作品、二张二寸登记照片和有关符合入会条件的复印资料;
(三)经本会主席团审查批准;
(四)办理入会手续,由本会发给会员证,成为本会会员。
(五)凡外地迁入我省的各省书协会员,凭原省书协会员转会证明和会员档案资料,在本会办理转会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正当合法权益受本会保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第一年一次性交齐五年会费);
(六)相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或逾期二年不交会费者,可视为自动退会;连续五年不缴纳会费者,作除名处理。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除名或者开除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团体会员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新一届理事会理事;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具体事宜由主席团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理事会讨论并报中共湖北省文联党组批准。
第十三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审议本会工作计划和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审议和通过主席团关于增补、撤换、罢免理事或主席团成员的议案。
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理事任职期间,因故脱离原推荐地区,其缺额由原推举单位依照本章程另行推举,并报本会主席团审议同意后取得理事资格,原理事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四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秘书长组成。主席、副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席团提名,报文联党组任命。驻会副主席或秘书长作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共湖北省文联党组审查并经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后担任。
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若干次,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主席团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领导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总结本年度工作和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长远规划;
(三)审批和处理本会会员,推荐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聘任名誉主席、顾问和有关机构人选;必要时可聘请海内外名誉理事、艺术顾问或授予其他名誉称谓;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议年度财务报告;
(七)筹备换届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本会的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提交主席团会议决议实施;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席团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 本会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副主席对分管的工作提出计划,报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并向主席、主席团汇报工作;
(二)驻会副主席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主席团决议,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协助主席工作。负责本会财务的收支审批。向主席和主席团汇报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驻会副主席组织实施主席团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经费物资管理;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为实施本会决议和完成本会指定的任务,本会主席团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置湖北书法奖励基金会,基金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若干名。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会主席团聘任名誉主席和顾问若干人,名誉主席和顾问不兼任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凭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财务收支由驻会负责人定期向主席团汇报,并接受主席团和上级财务部门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收支情况,主席团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与本会主席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2004年4月20日本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湖北省文联党组批准,在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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